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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5 10:51 来源:党委宣传部浏览次数:次
一、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关于申办某某学院必要性的报告”,并由市政府送交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教育厅委托省高等院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组实地考察与论证(每年9月30日前受理)。
二、省高等院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组到学校进行考察论证,考察合格后,提出“关于组建,某某学院的论证报告”,递交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考察论证报告,向省政府提出“关于组建某某学院的请示”,请省政府致函向教育部申请批准建立某某学院。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厅请示,向教育部致关于创建学院的函,并附辽宁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组对创建学院(拟名)的论证意见,申请审批。
五、申请学校把呈报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规划处,由规划处统一报送到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
六、教育部规划司高校设置处对所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提交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评议,并视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七、专家组在进行认真考察论证后,向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提出评议报告。并向辽宁省教育厅反馈意见,由教育厅向申请学校通报情况。
八、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召开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申请学校的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及专家组考察报告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票通过),形成决议。并向教育部提出评议决议报告。
九、教育部根据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决议,作出同意建立、同意筹建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于第二年3月份公布结果。
十、一般而言,逢单数年,教育部受理东部地区高校申报,逢双数年,受理西部地区高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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